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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長照給付對象之長照需要等級,其複評結果與原核定相同時,複評前之剩餘額度,得保留至複評照顧計畫核定當月月底止。
  2. 前項複評結果高於原核定時,該結果自核定當月一日生效;複評前之剩餘額度,得保留至複評照顧計畫核定當月月底止。
  3. 第一項複評結果低於原核定時,該結果自核定次月一日生效;複評前之剩餘額度,得保留至複評結果核定前一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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