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三 章 給付
>
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第 1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長照給付對象之長照需要等級,其複評結果與原
核定
相同時,複評前之剩餘額度,得保留至複評照顧計畫核定當月月底止。
前項複評結果高於原核定時,該結果自核定當月一日生效;複評前之剩餘額度,得保留至複評照顧計畫核定當月月底止。
第一項複評結果低於原核定時,該結果自核定次月一日生效;複評前之剩餘額度,得保留至複評結果核定前一日為止。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申請 §2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給付 §7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支付 §16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22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