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對於省(市)政府執行本會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根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第2條,本會對於省(市)政府執行本會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根據該條例,本會有權對省(市)政府進行指示和監督,以確保本會主管事務的正確執行。參考資料:《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
本會對於省(市)政府執行本會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立法理由為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具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之實際地位,明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省(市)政府執行該會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以強化其職權。
本會對於省(市)政府執行本會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為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具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之實際地位,明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省(市)政府執行該會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以強化其職權。
本條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