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設秘書室,掌理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法制、文書、檔案、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組、室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機要、文書、法制、印信、出納、庶務、公共關係、研考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立法理由明定本局秘書室之掌理事項。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法制、文書、檔案、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組、室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立法理由為因應實際業務需要,增列議事、檔案、事務管理、財產管理等項工作。其餘原列事項允宜順序調整。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明定本局秘書室之掌理事項。
為因應實際業務需要,增列議事、檔案、事務管理、財產管理等項工作。其餘原列事項允宜順序調整。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