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助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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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
立法理由明定本局置局長一人、副局長二人與其所列官等、職等及職掌。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助業務。
立法理由文字略作修正,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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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本局置局長一人、副局長二人與其所列官等、職等及職掌。
文字略作修正,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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