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六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研究員三人,副組長六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一人至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十六人至二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一人至二人,技正三十三人至四十七人,視察一人至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技正十五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專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十七人至二十三人,科員五人至七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一人至二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至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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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組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一人或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十六人至二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一人或二人,技正三十三人至四十七人,視察一人或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技正十五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專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十六人至二十二人,科員五人至七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二人至三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或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立法理由明定本局所置人員之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六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研究員三人,副組長六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一人至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十六人至二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一人至二人,技正三十三人至四十七人,視察一人至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技正十五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專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十七人至二十三人,科員五人至七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一人至二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至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立法理由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第四條增列之工作與修正條文第三條增設之肉品檢查組;並鑑於我國將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及離島建設條例之施行,促使貿易更自由化,動植物疫病入侵風險勢必提高;另考量本局之職掌業務,均應置高級專業研究人員預為分析研究及提供允當方案,爰適度增置相關職稱、職務列等及員額。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明定本局所置人員之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
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第四條增列之工作與修正條文第三條增設之肉品檢查組;並鑑於我國將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及離島建設條例之施行,促使貿易更自由化,動植物疫病入侵風險勢必提高;另考量本局之職掌業務,均應置高級專業研究人員預為分析研究及提供允當方案,爰適度增置相關職稱、職務列等及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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