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因應防疫檢疫需要,得於交通要衝地區、農畜水產品主要產銷地區或離島地區設檢疫站,置主任一人,由各分局派技正兼任;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我不知道,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立法理由配合新人事制度有關規定,訂定本條。
各分局因應防疫檢疫需要,得於交通要衝地區、農畜水產品主要產銷地區或離島地區設檢疫站,置主任一人,由各分局派技正兼任;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條移列。 二、配合離島建設條例之公布施行增列相關文字,以符實際。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配合新人事制度有關規定,訂定本條。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條移列。 二、配合離島建設條例之公布施行增列相關文字,以符實際。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