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置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課長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技正二十六人至三十四人,專員三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二十九人至三十一人,課員四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四人至六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四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二人至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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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置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課長三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技正十八人至二十六人,專員二人至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十五人至十七人,課員三人至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一人至三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二人至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至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立法理由一、明定各分局所置人員之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 二、人力需增加之原因為: (一)國際機場及港口之動植物檢疫需三班人員輪值辦理檢疫業務。 (二)對進口動物及需進行隔離檢疫之苗木需專人押運。 (三)產地田間現場隔離檢疫、追蹤需定期派員辦理。 (四)各機場、港口及亞太營運中心動植物及其產品檢疫之轉運,依規定亦需辦理檢疫。 (五)動植物及其產品進出口檢疫量隨年遞增。
各分局置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課長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技正二十六人至三十四人,專員三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二十九人至三十一人,課員四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四人至六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四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二人至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立法理由配合第二條增列之職掌與第三條增設之肉品檢查課及離島建設條例公布施行後增加之業務,賦予本局各分局應具之職權功能,爰增設相關職稱、職務列等及員額。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明定各分局所置人員之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 二、人力需增加之原因為: (一)國際機場及港口之動植物檢疫需三班人員輪值辦理檢疫業務。 (二)對進口動物及需進行隔離檢疫之苗木需專人押運。 (三)產地田間現場隔離檢疫、追蹤需定期派員辦理。 (四)各機場、港口及亞太營運中心動植物及其產品檢疫之轉運,依規定亦需辦理檢疫。 (五)動植物及其產品進出口檢疫量隨年遞增。
配合第二條增列之職掌與第三條增設之肉品檢查課及離島建設條例公布施行後增加之業務,賦予本局各分局應具之職權功能,爰增設相關職稱、職務列等及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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