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設統計室,置統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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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設統計室,置統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一、本署統計室所置人員職稱、官等、職等及職掌。 二、依據「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之規定,各機關統計事務繁重者,應設專責統計機構辦理,以農糧工作影響農民及消費者之權益至深且廣,未來本署之業務,勢將多元化及多樣化,其政策之擬訂、計畫之執行,均需仰賴各種農產品產銷存量值、價格及運銷成本等統計數據為依據,而統計業務為整體統計資料之彙整、審核與分析,甚為繁雜與重要,實需設置專責統計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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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署統計室所置人員職稱、官等、職等及職掌。 二、依據「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之規定,各機關統計事務繁重者,應設專責統計機構辦理,以農糧工作影響農民及消費者之權益至深且廣,未來本署之業務,勢將多元化及多樣化,其政策之擬訂、計畫之執行,均需仰賴各種農產品產銷存量值、價格及運銷成本等統計數據為依據,而統計業務為整體統計資料之彙整、審核與分析,甚為繁雜與重要,實需設置專責統計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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