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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暫行組織規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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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林業政策之擬訂、林業資源之保育、利用、開發與森林經營計畫及科技之研擬、森林資源之調查及林業資訊之處理等事項。 二、森林管理、森林保護、林業推廣及林業行政等事項。 三、保安林之經營管理、上游集水區之治理、林道與林業工程之規劃、督導及維護管理等事項。 四、造林之調查規劃、育苗與撫育、國有林與公有林之管理、林產物之處分、民營林業及林產工商業之輔導、林產品進出口等事項。 五、森林遊樂區與步道系統之規劃、開發、管理及經營等事項。 六、野生動植物保育、地景規劃與自然保護區經營管理及督導等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暫行組織規程第2條的規定,本局主要負責以下事項: 一、擬訂林業政策、保育、利用、開發林業資源、研擬林業經營計畫和科技研究、森林資源調查以及處理林業資訊等事項。 二、森林管理、保護、推廣以及行政工作等事項。 三、保安林的經營管理、上游集水區的治理、林道和林業工程的規劃、督導和維護管理等事項。 四、造林的調查規劃、育苗、國有林和公有林的管理、林產物的處分、民營林業和林產工商業的輔導、林產品進出口等事項。 五、森林遊樂區和步道系統的規劃、開發、管理和經營等事項。 六、野生動植物保育、地景規劃、自然保護區的經營管理和督導等事項。 因此,根據相關規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在上述事項中具有相關的職權和責任。而針對具體案例,可參考相關法律法規和最新的相關文件,以便釐清相關責任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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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暫行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暫行組織規程第 2 條規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林業政策之擬訂、林業資源之保育、利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暫行組織規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