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退休儲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監理會隸屬農業部,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農業部部長指派主任秘書以上人員兼任,綜理會務,其餘委員由農業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專家學者五人。 二、農民代表五人。 三、財政部、勞動部、行政院主計總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業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表各一人。
- 監理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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