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秘書室分設五科,各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公共關係科: (一)立法院、監察院等機關之聯絡及協調事項。 (二)立法院、監察院等機關議事資訊與建言之蒐集分析及彙辦。 (三)立法院、監察院等機關關係文書之擬復及查核。 (四)農業法案及預算案立法程序之協調。 (五)立法院總質詢資料彙編及協調。 (六)其他有關國會聯絡事項。 (七)本會新聞之發布及聯絡。 (八)媒體與記者之聯繫及協助採訪。 (九)農業新聞與輿情資料之蒐集及分析。 (十)農業資料照片、幻燈片之蒐集、拍攝及建檔運用。 二、研究考核科: (一)上級機關指示及交辦事項之列管追蹤。 (二)監察院糾正、調查案件之列管追蹤。 (三)本會委員會議、主管會報等重要會議之議事事項及會議決定、決議事項之列管追蹤。 (四)本會各項災害防救業務之彙整及列管追蹤。 (五)本會工程查核小組運作事項。 (六)本會提升為民服務品質業務之列管追蹤及考核。 (七)本會自行研究發展計畫之彙整及管考。 (八)本會出國人員報告之稽催及評核。 (九)本會公文稽催及管制。 (十)本會公報及中文年報之編輯及發行。 (十一)本會每月重要措施辦理情形之彙陳及成果彙編。 (十二)有關農業圖書相關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研考事項。 三、事務科: (一)營繕工程、物品器材、圖書文具與報表之採購、印製、分發及保管。 (二)辦公廳舍及財產之管理。 (三)車輛、油脂、車庫之管理調配及電話、水電之保養維護。 (四)辦公廳舍安全維護及警衛勤務執行之監督。 (五)技工、駕駛及工友之管理。 四、文書科: (一)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及檔案管理。 (二)印信典守事項。 (三)文書及檔案管理系統維護事項。 (四)公文檔案影像掃描及資料儲存事項。 (五)公文電子傳送及交換事項。 五、出納科: (一)款項、票據與有價證券之收支、登記及保管。 (二)經費收繳及收支款項報表之編製。 (三)員工薪津及各項所得之發放。 (四)公款結匯及代扣款項彙辦。 (五)各類所得資料彙整、申報稅款繳交及扣繳憑單填發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