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設企劃處、畜牧處、輔導處、國際處、科技處、農田水利處、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法規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各處室會得視業務之需要,分科辦事。
對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事細則第4條的釋義,該條規定了農業委員會的各個部門和處室的設立和業務分工。根據相關法條及參考資料,例如農會法和農會相關的法規,可以提及農會管理委員會在處理互助金給付標準時的權限和程序,以及農會內部的業務分工和組織架構等範例進行詳細的釋義。至於該條的各個處室分科辦事的具體內容,則需要參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的相關規定和文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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