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科技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科技行政科: (一)農業科技相關法規制定、訂定及修正等幕僚作業。 (二)年度科技計畫先期作業與預算編製之規劃、協調及督導事項。 (三)會本部年度科技預算之控管。 (四)本會與所屬機關有關農業科技計畫之管理及督導。 (五)本會所屬機關與農業科技園區有關科技行政之聯繫、協調及督導。 (六)農業科技相關行政法人及財團法人之監督事項。 (七)全國科技動態調查與科技白皮書有關農業科技部分之協調及督導。 (八)農業科技審議委員會之幕僚作業。 (九)其他有關農業科技行政事項。 二、研究發展科: (一)農業科技政策研擬及科技發展策略之規劃。 (二)農業科技發展中長期計畫與方案之研擬及督導。 (三)全國科技會議有關農業科技部分之協調、整合及督導考核。 (四)行政院科技顧問會議有關農業科技部分之協調、整合及督導考核。 (五)農業科技績效評估與科技機構組織評鑑之策劃、推動及督導。 (六)前瞻性、跨領域農業科技研發之策劃、推動及督導。 (七)農業科技產學合作計畫之規劃、協調及督導。 (八)其他有關農業科技研究發展事項。 三、技術服務科: (一)農業科技研發成果衍生智慧財產權管理與技術移轉之規劃及督導。 (二)農業科技研發成果發表、推廣、運用之策劃、推動及督導。 (三)農業科技人才培訓之策劃、推動及督導。 (四)農業科技資訊之蒐集、建檔及提供服務。 (五)其他有關農業科技技術服務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