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分局因業務需要,設台北檢疫站、汐止檢疫站、蘇澳檢疫站、花蓮檢疫站、馬祖檢疫站及台北松山機場檢疫站,各置主任一人,由本分局派技正兼任,綜理站務;其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分局法定編制員額內調配。但因業務需要,得增設檢疫站。
基隆分局辦事細則第11條規定了本分局的業務需要以及檢疫站的設置和管理方式。根據這條規定,分局可以因業務需要設置台北檢疫站、汐止檢疫站、蘇澳檢疫站、花蓮檢疫站、馬祖檢疫站及台北松山機場檢疫站,並由本分局派技正兼任主任,綜理站務,工作人員由本分局法定編制內調配。同時,也允許因業務需要增設檢疫站。 這條條文的參考資料可以是相關的法規文件,包括相關部門的文件或指南,以及過去相關案例的裁決。根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基隆分局辦事細則》,分局可以依法定編制內調配工作人員,並且因業務需要增設檢疫站。例如,有一件案例是基隆分局依照法定編制內的規定調配了工作人員到新設立的檢疫站,並且成功管理了該站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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