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檢疫組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動物檢疫行政科: (一)輸出入動物與其產品檢疫品目及檢疫條件之擬訂。 (二)國外動物疫區之宣告及解除之擬訂。 (三)輸出入動物與其產品檢疫處理技術及認證業務之處理。 (四)動物檢疫疫情管制業務之策劃、分析、聯繫及督導。 (五)輸出入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違規、申訴案件及糾紛之處理。 (六)輸出入檢疫物檢疫證明書、標識、檢疫卡之制訂、查核、管理及督導。 (七)動物檢疫人員之訓練及督導。 (八)其他有關動物檢疫行政事項。 二、動物檢疫技術科: (一)動物檢疫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策劃、執行及督導。 (二)輸出入動物檢疫及其處理設施之審核及督導。 (三)動物檢疫科技之研究、發展、引進及技術服務。 (四)動物檢疫技術、程序、方法之研議、執行及督導。 (五)動物檢疫相關國際合作、交流及國際事務之處理。 (六)動物檢疫人員之管理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策劃、執行及督導。 (七)其他有關動物檢疫技術事項。 三、動物產品檢疫科: (一)輸出入肉品檢疫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策劃、執行及督導。 (二)輸出入肉品檢疫技術、程序、方法之研議、執行及督導。 (三)動物產品檢疫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策劃、執行及督導。 (四)輸出入動物產品檢疫及檢疫處理設施之審核及督導。 (五)輸出入肉品衛生檢查制度審查、查證及推薦業務。 (六)動物產品檢疫科技之研究、發展、引進及技術服務。 (七)動物產品檢疫技術、程序、方法之研議、執行及督導。 (八)其他有關動物產品檢疫事項。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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