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處理事務,意見不同時,由組、室、中心主管決定之;涉及其他組、室、中心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各組、室、中心意見不同時,陳由署長、副署長核定之。
根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辦事細則第19條,對於各科處理事務時產生意見不一致的情況,應該由組、室、中心主管做出最終決定;如果涉及到其他組、室、中心的職掌時,則應該進行會商處理,各組、室、中心意見不一致的情況下,需要提交給署長或副署長核定。 這個條文的參考資料可以從農業委員會相關的組織法規中找到相關的規定。例如,可以從農業主管機關或農業相關法規中找到相關的例子作為參考。參考資料中也應該包括最新的相關文件或法規,以確保釋義的準確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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