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南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分署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 三、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及參加。 四、分署長、副分署長不在分署時職務之代理。 五、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項之決定。 六、職責上應隨時提請分署長、副分署長注意之事項。 七、分署長、副分署長交辦事項。
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分署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 三、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及參加。 四、分署長、副分署長不在分署時職務之代理。 五、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項之決定。 六、職責上應隨時提請分署長、副分署長注意之事項。 七、分署長、副分署長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