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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南區分署辦事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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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署設作物生產課、農業資材課、運銷加工課、糧食產業課、糧食儲運課、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辦理分署各項業務;下設嘉義辦事處、高雄辦事處、屏東辦事處,辦理農糧業務之執行及農產品產銷事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南區分署辦事細則第4條對分署的組織和職能做了明確的規定,包括設立不同的課以及辦事處,並辦理各項農糧業務之執行及農產品產銷事宜。具體的組織和職能分配可以透過該法規進行說明和指導。 參考資料中南區糧管處委託被告經收保管的米糧屬於公有財物,並且有具體的證據和證述證明了這一點。這符合該法條對農糧業務執行的規定,符合分署對農糧業務之執行及農產品產銷事宜的安排。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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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南區分署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南區分署辦事細則第 4 條規定:「本分署設作物生產課、農業資材課、運銷加工課、糧食產業課、糧食儲運課、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南區分署辦事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