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分署設作物生產課、農業資材課、運銷加工課、糧食產業課、糧食儲運課、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辦理分署各項業務;下設嘉義辦事處、高雄辦事處、屏東辦事處,辦理農糧業務之執行及農產品產銷事宜。
根據上述法規,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南區分署辦事細則第4條對分署的組織和職能做了明確的規定,包括設立不同的課以及辦事處,並辦理各項農糧業務之執行及農產品產銷事宜。具體的組織和職能分配可以透過該法規進行說明和指導。 參考資料中南區糧管處委託被告經收保管的米糧屬於公有財物,並且有具體的證據和證述證明了這一點。這符合該法條對農糧業務執行的規定,符合分署對農糧業務之執行及農產品產銷事宜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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