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室主管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策劃推動及執行。 二、工作之分配、領導及執行進度之查詢。 三、業務計劃、重要文稿及主管業務報告之撰擬。 四、主管業務之聯繫協調及文稿之初核。 五、所屬職員之指導監督及考核。 六、課室例行業務之處理及簽核。 七、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根據上述法條第 16 條之規定,課室主管應負責處理各項事務,包括策劃推動及執行主管業務、工作的分配、領導及執行進度的查詢、業務計劃、重要文稿及主管業務報告的撰擬、主管業務的聯繫協調及文稿的初核、所屬職員的指導監督及考核、課室例行業務的處理及簽核,以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根據內政部七十三年十一月六日台內地字第二六四九三一號函釋,有關代表承領耕地的事情,重點在於戶長及家屬共居期間承領的耕地是否有「分管分耕」的事實。若戶長及其家屬共居期間共同耕作公、私有耕地,以家屬一人代表承領,但由各當事人分管分耕,經協議由各人分別取得其現耕地部分所有權者,為配合憲法所定扶植自耕農基本國策,兼顧其在農業發展條例公布施行前已就該耕地分管分耕之事實,亦非不得准其辦理分割。 參考法條:農業發展條例 第 16 條 (9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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