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處務規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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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育治理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集水區整體調查、規劃之研擬及推動。 二、集水區與河川界點以上野溪之水土保持策劃、保育、治理及督導。 三、治山防災與山坡地災害緊急處理之策劃、協調及推動。 四、山坡地水土保持與治山防洪計畫之研擬、協調及推動。 五、水庫蓄水範圍以上集水區保育之策劃、協調及推動。 六、山坡地水土資源保育之策劃、輔導及推動。 七、山坡地植生綠化之策劃、研究、發展、推動及督導。 八、工務處理、行政規則、工程契約範本及施工規範之擬訂。 九、工程進度管制與品質管理之策劃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保育治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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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