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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11

  1. 1.者經發現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有缺失或待改善者,應於收受稽核結果報告後一個月內,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及本部指定之方式,向本部提出改善報告。
  2. 2.受稽核者依前項規定提出改善報告後,應依其缺失或待改善事項之性質及程度,時以書面提出改善報告之執行情形;本部認有必要時,得要求受稽核者進行說明或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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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11 條規定:「受稽核者經發現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有缺失或待改善者,應於收受稽核結果報告後一個月內,依本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