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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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所稱農業財團法人 (以下簡稱財團法人) ,係指以從事農、林、漁、牧、糧食及其他有關及其他有關農業業務為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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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準則所稱農業財團法人 (以下簡稱財團法人) ,係指以從事農、林、漁、牧、糧食及其他有關及其他有關農業業務為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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