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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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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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辦法第2條的規定,所指的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為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1條、第2條、第3條第2、3款、第6條第1項、第13條、第14條、第24條第1項第4款。 舉例來說,根據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1條,有機農產品指的是在國內生產、加工及分裝等過程,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的有機規範,並經依本法規定驗證或進口經審查合格之農產品。 另外,根據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24條第1項第4款的規定,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經檢查或抽樣檢驗結果認不符法規要求而首次查獲者,依其違規情節按法定罰鍰最低額處罰。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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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