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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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經審議委員會認定國產農產品有因進口而遭受損害或有損害之虞者,主管機關得依本辦法規定,擇其適當之方式提供救助。
- 2.審議委員會認有嚴重損害或有嚴重損害之虞時,得由主管機關洽請其他機關提供救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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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辦法第5條,當審議委員會認定國產農產品有因進口而遭受損害或有損害之虞時,主管機關得依本辦法規定,擇其適當之方式提供救助。而當審議委員會認有嚴重損害或有嚴重損害之虞時,得由主管機關洽請其他機關提供救助措施。具體案例可參考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9條,提及農業損失範圍包括農作物、畜禽、林業及養殖漁業損失。根據這些規定,當遭受外來農產品進口所導致的損害時,相關部門便可依法向受影響的國內農產品提供救助。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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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