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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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救助,指下列各款措施: 一、調整產業或防範措施: (一)有關農業產業之調節生產、廢園造林、轉型經營、改善產品之分級包裝、運銷通路或配銷系統,及調整產業所需公共投資等措施。 (二)輔導轉作、農民轉業或職業訓練。 (三)依世界貿易組織農業協定所規範之免於削減承諾之境內支持措施,或符合世界貿易組織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協定之措施。 (四)其他調整產業之相關輔導措施。 二、補助、救濟措施: (一)有關國產農產品之收購、加工、儲存、銷售、廢棄或銷燬。 (二)調節生產或轉作。 (三)相關國產農產品產銷設施之建設。 (四)敏感性農產品短期價格穩定措施。 (五)依世界貿易組織農業協定所規範之直接給付措施。 (六)依世界貿易組織可豁免之其他救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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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