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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信箱、專線電話、傳真電話或電腦網址,並指派專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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