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人檢舉農業用地違規使用,得以書面、口頭、電話、傳真、電腦上網或任何方式,提供下列事項: 一、檢舉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式。 二、違規使用農業用地之座落鄉(鎮、市、區)名稱及地段、地號、住址或相關位置資料。 三、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情形及可供查證之相關資料。
根據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第7條,檢舉人得以各種方式提供以下事項:一、檢舉人的姓名及聯絡方式。二、違規使用農業用地的具體位置資料,包括鄉(鎮、市、區)名稱、地段、地號、住址或相關位置資料。三、農業用地違規使用的情形以及相關可供查證的資料。 舉例來說,檢舉人可以透過書面方式提供檢舉資料,包括姓名、聯絡方式,以及違規使用農業用地的具體位置資料和違規情形的相關證據資料。另外,檢舉人也可以透過電話或電腦上網等方式提供相同的檢舉資料,以利主管機關進行調查和處理。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