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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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本標準應收取之費用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收取之;申請案件需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應檢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之收費收據。
- 2.依本標準收取之各項費用,應於申請人申請時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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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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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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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