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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農作產銷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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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 1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附件:
附表一 農作產銷設施分類別規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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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設置前條所定農作產銷設施符合下列條件者,經檢具經營計畫,申請中央
主管機關
專案
核
准者,其設置基準或條件不受附表一規定之限制: 一、具農產品產、製、儲、銷實績。 二、配合政府政策發展農業。
依前項規定申請容許使用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初審後,應轉陳中央主管機關複審。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邀集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組成審議小組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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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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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農作產銷設施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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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林業設施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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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自然保育設施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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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水產養殖設施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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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畜牧設施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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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休閒農業設施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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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綠能設施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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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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