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林業設施之容許使用,其經營計畫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設施名稱。 二、設置目的。 三、生產計畫。 四、興建設施之基地地號及興建面積。 五、申請用地之林業使用現況及經營概況。 六、設施建造方式及使用期程。 七、對周邊農業環境之影響。 八、農業事業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計畫。
申請林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15條規定了申請林業設施容許使用時必須包含的經營計畫內容,包括設施名稱、設置目的、生產計畫、興建設施的基地地號及面積、申請用地的林業使用現況及經營概況、設施建造方式及使用期程、對周邊農業環境的影響以及農業事業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計畫等項目。該條規定的參考資料可從法規文件《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中找到,並且根據第6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參考資料可從農業發展條例以及相關的公告文件中找到相關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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