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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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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林業設施分為下列各類: 一、林業經營設施:指供竹木育苗、造林、撫育、伐採、集材、搬運、造材、貯放、乾燥、製炭、萃取林木、竹之精油或內含物等林業直接生產、經營管理或加工所需之設施。 二、其他林業設施:指供作森林經營管理,或自產森林主產物、副產物之生產、加工或其他與林業經營有關之設施使用。
  2. 2.前項各類設施之許可使用細目,應符合附表二相關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 16 條,林業設施分為林業經營設施和其他林業設施兩類。林業經營設施指的是供竹木育苗、造林、撫育、伐採、集材、搬運、造材、貯放、乾燥、製炭、萃取林木、竹之精油或內含物等林業直接生產、經營管理或加工所需之設施。其他林業設施則是指供作森林經營管理,或自產森林主產物、副產物之生產、加工或其他與林業經營有關之設施使用。此條款提到的許可使用細目應符合附表二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1: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2項規定中,提到農業設施的容許使用規定,包括申請農作產銷設施的容許使用方面的相關規範。具體例子可參考申請農作產銷設施之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的具體案例。 參考資料2: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3條的規定,指出了主管機關對於減輕污染危害或避免污染擴大的權限,包括對農地耕種的限制等相關內容。相關案例可參考實際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實施情況。 以上是對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 16 條的逐條解釋,以及法條所使用的相關資料的範例。

  • 搬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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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 16 條規定:「林業設施分為下列各類: 一、林業經營設施:指供竹木育苗、造林、撫育、伐採、集材、搬運、造材、貯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