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 16 條,林業設施分為林業經營設施和其他林業設施兩類。林業經營設施指的是供竹木育苗、造林、撫育、伐採、集材、搬運、造材、貯放、乾燥、製炭、萃取林木、竹之精油或內含物等林業直接生產、經營管理或加工所需之設施。其他林業設施則是指供作森林經營管理,或自產森林主產物、副產物之生產、加工或其他與林業經營有關之設施使用。此條款提到的許可使用細目應符合附表二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1: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2項規定中,提到農業設施的容許使用規定,包括申請農作產銷設施的容許使用方面的相關規範。具體例子可參考申請農作產銷設施之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的具體案例。 參考資料2: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3條的規定,指出了主管機關對於減輕污染危害或避免污染擴大的權限,包括對農地耕種的限制等相關內容。相關案例可參考實際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實施情況。 以上是對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 16 條的逐條解釋,以及法條所使用的相關資料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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