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林業設施不作為經營管理森林使用時,應恢復作原來造林植生使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