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自然保育設施之容許使用,其經營計畫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設施名稱。 二、設置目的。 三、實施計畫。 四、興建設施之基地地號及興建面積。 五、涉及野生動物之飼養者,其種類及數量。 六、申請用地使用現況、經營概況及鄰接區域現況分析。 七、設施建造方式。 八、引用水之來源及廢、污水處理計畫。 九、對周邊農業環境之影響。 十、農業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計畫。
申請自然保育設施之容許使用,其經營計畫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設施名稱。 二、設置目的。 三、實施計畫。 四、興建設施之基地地號及興建面積。 五、涉及野生動物之飼養者,其種類及數量。 六、申請用地使用現況、經營概況及鄰接區域現況分析。 七、設施建造方式。 八、引用水之來源及廢、污水處理計畫。 九、對周邊農業環境之影響。 十、農業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