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農業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民間機構就有關標的設施被接管營運事項召開股東會、董事會、監察人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均應於七日前以書面將開會事由、內容及有關資料通知接管人參加。
回 民間參與農業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民間機構就有關標的設施被接管營運事項召開股東會、董事會、監察人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均應於七日前以書面將開會事由、內容及有關資料通知接管人參加。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