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農業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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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自前條第一項所定接管營運日起,標的設施之經營權及管理權,均由接管人代為行使,但不得逾必要之範圍。
- 2.接管人得僱用民間機構原為該營運所僱用之人員辦理營運。
- 3.有關勞工接續權益,依強制接管當時相關勞工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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