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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倉庫管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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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倉庫經收、保管、加工及撥付各項糧食,應設置登記簿,按日據實登記,並於每旬終了之次日,列報糧食管理機關。 每一庫房糧食進倉、出倉、庫存數量,應設置登記卡,由倉庫管理人員逐日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糧食倉庫管理辦法第 16 條,糧食倉庫在經收、保管、加工及撥付各項糧食時,應當實際設置登記簿,每日記錄實際情況,並於每旬結束後的次日向糧食管理機關報告。此外,每個倉庫的糧食進倉、出倉和庫存數量都應有登記卡,由倉庫管理人員每日進行登記。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糧食的流通及庫存情況得以時時一掌握,以利糧食管理機關及時調配及監督糧食庫存情況,進而達成穩定供應及防止漏報與失實情形。此外,依據南區糧管處農糧南嘉儲字第0951003343號函附本院更三審卷可憑,在研判糧食倉庫管理辦法第16條的情況下,此法條的確已經發生過相關案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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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倉庫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糧食倉庫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糧食倉庫經收、保管、加工及撥付各項糧食,應設置登記簿,按日據實登記,並於每旬終了之次日,列報糧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糧食倉庫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