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交接時,交接雙方應會同檢查重量,如認為毋須逐包過磅,得就總數量抽磅十分之一計量。 前項抽驗以包裝完整者為準,如有破包應會同整理後另行計畫。
對於糧食倉庫管理辦法第37條的規定,根據該法條所述,糧食交接時,交接雙方應會同檢查重量,如果認為毋須逐包過磅,得就總數量抽磅十分之一計量。而抽驗時以包裝完整者為準,如有破包應會同整理後另行計畫。 舉例:在一起糧食交接時,雙方認為毋須逐包過磅,因此決定抽驗十分之一的總數量進行計量。但其中有一包糧食包裝破損,則需會同整理後另行計畫。 參考資料來源:糧食倉庫管理辦法第28條、糧食倉庫管理辦法相關法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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