蠶種製造條例施行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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蠶種製造者,為本條例第二條或第九條之呈請時,應依本細則所附第一號書式辦理,呈請設立分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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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蠶種製造者,為本條例第二條或第九條之呈請時,應依本細則所附第一號書式辦理,呈請設立分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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