蠶種製造條例施行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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蠶種製造之主任技術員,不得兼任他場職務,遇有更動時,蠶種製造者,應將其繼任人員之姓名、履歷,呈請商品檢驗局或省市主管機關核准,轉報經濟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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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蠶種製造之主任技術員,不得兼任他場職務,遇有更動時,蠶種製造者,應將其繼任人員之姓名、履歷,呈請商品檢驗局或省市主管機關核准,轉報經濟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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