蠶種製造條例施行細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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蠶種製造者,應於收蟻一月前,依本細則所附第三號書式填明,呈報商品檢驗局或省市主管機關,轉報經濟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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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蠶種製造者,應於收蟻一月前,依本細則所附第三號書式填明,呈報商品檢驗局或省市主管機關,轉報經濟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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