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不知道這些法條的詳細內容和相關案例。
主管機關應辦理主要糧食生產、消費、成本與市價之調查及統計,並建立農戶耕地資料,作為策劃糧食產銷及管理之依據。
立法理由一、對於主要糧食,應有正確之生產、消費、成本及市價資料,作為策劃第五條所定糧食產銷之依據,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應辦理各項調查與統計;並應由省(市)主管機關建立農戶耕地資料,作為糧食管理之依據。 二、本條所稱主要糧食,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
主管機關應辦理主要糧食生產、消費、成本與價格之調查、統計,並建立農戶耕地資料,作為策劃糧食產銷及管理之依據。 前項農戶耕地資料,應包括農戶之戶籍、耕地之地籍、實際耕作人及耕作紀錄;其建檔所需戶籍、地籍、稅籍資料,得洽請戶政、地政及稅捐稽徵機關提供;實際耕作人、耕作紀錄資料,由農戶申報之。
立法理由一、由於統計資料之取得除經由調查產生外,亦可引用相關統計結果,故調查及統計修正為調查、統計,較有彈性,爰修正第一項。 二、原於本法施行細則第十條 規定,農戶耕地資料應包括項目、其建檔所需資料及實際耕作人、耕作紀錄資料由農戶申報之規定,現將該申報義務修正納入本條第二項規定,以求明確、妥適。並為校正更新農戶資料檔,以提高資料處理效率,增列向稅捐稽徵機關索取土地稅籍檔。
一、對於主要糧食,應有正確之生產、消費、成本及市價資料,作為策劃第五條所定糧食產銷之依據,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應辦理各項調查與統計;並應由省(市)主管機關建立農戶耕地資料,作為糧食管理之依據。 二、本條所稱主要糧食,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
一、由於統計資料之取得除經由調查產生外,亦可引用相關統計結果,故調查及統計修正為調查、統計,較有彈性,爰修正第一項。 二、原於本法施行細則第十條 規定,農戶耕地資料應包括項目、其建檔所需資料及實際耕作人、耕作紀錄資料由農戶申報之規定,現將該申報義務修正納入本條第二項規定,以求明確、妥適。並為校正更新農戶資料檔,以提高資料處理效率,增列向稅捐稽徵機關索取土地稅籍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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