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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管理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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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應辦理主要糧食生產、消費、成本與價格之調查、統計,並建立農戶耕地資料,作為策劃糧食產銷及管理之依據。
  2. 2.前項農戶耕地資料,應包括農戶之戶籍、耕地之地籍、實際耕作人及耕作紀錄;其建檔所需戶籍、地籍、稅籍資料,得洽請戶政、地政及稅捐稽徵機關提供;實際耕作人、耕作紀錄資料,由農戶申報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些法條的詳細內容和相關案例。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860516 制定)

主管機關應辦理主要糧食生產、消費、成本與市價之調查及統計,並建立農戶耕地資料,作為策劃糧食產銷及管理之依據。

立法理由一、對於主要糧食,應有正確之生產、消費、成本及市價資料,作為策劃第五條所定糧食產銷之依據,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應辦理各項調查與統計;並應由省(市)主管機關建立農戶耕地資料,作為糧食管理之依據。   二、本條所稱主要糧食,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

(0901025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應辦理主要糧食生產、消費、成本與價格之調查、統計,並建立農戶耕地資料,作為策劃糧食產銷及管理之依據。   前項農戶耕地資料,應包括農戶之戶籍、耕地之地籍、實際耕作人及耕作紀錄;其建檔所需戶籍、地籍、稅籍資料,得洽請戶政、地政及稅捐稽徵機關提供;實際耕作人、耕作紀錄資料,由農戶申報之。

立法理由一、由於統計資料之取得除經由調查產生外,亦可引用相關統計結果,故調查及統計修正為調查、統計,較有彈性,爰修正第一項。 二、原於本法施行細則第十條 規定,農戶耕地資料應包括項目、其建檔所需資料及實際耕作人、耕作紀錄資料由農戶申報之規定,現將該申報義務修正納入本條第二項規定,以求明確、妥適。並為校正更新農戶資料檔,以提高資料處理效率,增列向稅捐稽徵機關索取土地稅籍檔。

  • 主管機關名詞
(0860516 制定)

一、對於主要糧食,應有正確之生產、消費、成本及市價資料,作為策劃第五條所定糧食產銷之依據,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應辦理各項調查與統計;並應由省(市)主管機關建立農戶耕地資料,作為糧食管理之依據。   二、本條所稱主要糧食,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

(0901025 全文修正)

一、由於統計資料之取得除經由調查產生外,亦可引用相關統計結果,故調查及統計修正為調查、統計,較有彈性,爰修正第一項。 二、原於本法施行細則第十條 規定,農戶耕地資料應包括項目、其建檔所需資料及實際耕作人、耕作紀錄資料由農戶申報之規定,現將該申報義務修正納入本條第二項規定,以求明確、妥適。並為校正更新農戶資料檔,以提高資料處理效率,增列向稅捐稽徵機關索取土地稅籍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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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糧食管理法第 6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辦理主要糧食生產、消費、成本與價格之調查、統計,並建立農戶耕地資料,作為策劃糧食產銷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糧食管理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糧食管理法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