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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管理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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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收公糧稻穀,驗收項目為夾雜物、水分、容重量及品質;其驗收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很抱歉,我不知道糧食管理法第9條的相關內容及案例。

立法沿革 2

(0860516 制定)

公糧經收、保管、加工及撥付,得由委託倉庫辦理。

立法理由委託倉庫之委託、管理等重要事項,容於本法施行細則規定之。

(0901025 全文修正)

經收公糧稻穀,驗收項目為夾雜物、水分、容重量及品質;其驗收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條移列。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及因應業務實際需要,經收公糧稻穀驗收項目之驗收標準,授權由主管機關訂定。

  • 主管機關名詞
(0860516 制定)

委託倉庫之委託、管理等重要事項,容於本法施行細則規定之。

(0901025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條移列。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及因應業務實際需要,經收公糧稻穀驗收項目之驗收標準,授權由主管機關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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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管理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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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糧食管理法第 9 條規定:「經收公糧稻穀,驗收項目為夾雜物、水分、容重量及品質;其驗收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糧食管理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糧食管理法第 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