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為掌握糧源,租定糧價,政府得設置糧食平準基金;其來源如左: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基金運用所生孳息及利潤。 三、第七條第二項加價出售及標售進口權利之盈餘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平準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公糧經收、保管、加工及撥付,得由委託倉庫辦理。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公糧經收、保管、加工及撥付,主管機關得委由公糧業者辦理。 前項公糧業者與其經管倉庫應具備之條件、公糧之經收、保管、加工、撥付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第四款修正文字,訂為第一項。 二、另為符法律保留原則,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二項移列本法增列授權依據,爰增訂第二項。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第四款修正文字,訂為第一項。 二、另為符法律保留原則,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二項移列本法增列授權依據,爰增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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