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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管理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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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糧經收、保管、加工及撥付,主管機關得委由公糧業者辦理。
  2. 2.前項公糧業者與其經管倉庫應具備之條件、公糧之經收、保管、加工、撥付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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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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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860516 制定)

為掌握糧源,租定糧價,政府得設置糧食平準基金;其來源如左: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基金運用所生孳息及利潤。   三、第七條第二項加價出售及標售進口權利之盈餘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平準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01025 全文修正)

公糧經收、保管、加工及撥付,得由委託倉庫辦理。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0991105 修正)

公糧經收、保管、加工及撥付,主管機關得委由公糧業者辦理。   前項公糧業者與其經管倉庫應具備之條件、公糧之經收、保管、加工、撥付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第四款修正文字,訂為第一項。   二、另為符法律保留原則,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二項移列本法增列授權依據,爰增訂第二項。

  • 主管機關名詞
(0860516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01025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0991105 修正)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第四款修正文字,訂為第一項。   二、另為符法律保留原則,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二項移列本法增列授權依據,爰增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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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糧食管理法第 8 條規定:「公糧經收、保管、加工及撥付,主管機關得委由公糧業者辦理。前項公糧業者與其經管倉庫應具備之條件、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糧食管理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糧食管理法第 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