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田間試驗機構對於試驗場之管理及試驗之執行,應指定具備執行基因轉殖植物生物安全評估專業能力之專人負責。
- 前項專業人員應具備基本條件如下: 一、試驗場之負責人及試驗之執行人員,應為農林業或生命科學等相關學系畢業,具植物基因轉殖試驗或農林業實際工作經驗者。 二、試驗場之管理人員,應為農林業相關學科畢業,具實際栽培經驗二年以上者。 三、密閉溫室或半密閉溫室之管理,其人員需具備溫室管理經驗,並應配置機電等專業相關領域之技術員或與相關廠商簽有修護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