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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基因轉殖植物之育種者或經其授權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許可為田間試驗。
  2. 前項申請,應提出經田間試驗機構生物安全委員會審議通過之試驗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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