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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田間試驗包含遺傳特性調查及生物安全評估。
  2. 申請遺傳特性調查,應於完成實驗室試驗後,或自國外引進前為之。
  3. 申請生物安全評估應於完成遺傳特性調查經審議通過後為之。
  4. 對於長年不開花之樹種或不產生花粉之植物,得經審議核定將遺傳特性調查及生物安全評估合併執行。
  5. 國外引進之基因轉殖植物如已於輸出國完成遺傳特性調查者,得於引進前檢具證明文件,送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於引進前直接申請生物安全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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