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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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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田間試驗包含遺傳特性調查及生物安全評估。
  2. 2.申請遺傳特性調查,應於完成實驗室試驗後,或自國外引進前為之。
  3. 3.申請生物安全評估應於完成遺傳特性調查經審議通過後為之。
  4. 4.對於長年不開花之樹種或不產生花粉之植物,得經審議核定將遺傳特性調查及生物安全評估合併執行。
  5. 5.國外引進之基因轉殖植物如已於輸出國完成遺傳特性調查者,得於引進前檢具證明文件,送審議會審議通過後,於引進前直接申請生物安全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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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田間試驗包含遺傳特性調查及生物安全評估。申請遺傳特性調查,應於完成實驗室試驗後,或自國外引進前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