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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田間試驗之管理
>
第 一 節 田間試驗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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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第 1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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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許可為田間試驗,採個案申請,個案審查原則。
遺傳特性調查之申請,一案得提出十個以內具備明確編號之基因轉殖系。該轉殖系須為同一品種或品系之受體植物,以相同之外源基因及相同之基因轉殖方法所獲得。
生物安全評估之申請,一案限提出一個具備明確編號之基因轉殖系。該轉殖系係經遺傳特性調查所選出具穩定遺傳特性者,其編號需與遺傳特性調查試驗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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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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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田間試驗機構設置之申請及審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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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田間試驗之管理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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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田間試驗之申請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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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遺傳特性調查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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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生物安全評估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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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執行與監測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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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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