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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許可為田間試驗,採個案申請,個案審查原則。
  2. 遺傳特性調查之申請,一案得提出十個以內具備明確編號之基因轉殖系。該轉殖系須為同一品種或品系之受體植物,以相同之外源基因及相同之基因轉殖方法所獲得。
  3. 生物安全評估之申請,一案限提出一個具備明確編號之基因轉殖系。該轉殖系係經遺傳特性調查所選出具穩定遺傳特性者,其編號需與遺傳特性調查試驗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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