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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田間試驗之管理
>
第 一 節 田間試驗之申請
>
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第 2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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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期間可能之緊急危害及其安全管理,申請許可為田間試驗之同時,應將該基因轉殖植物品種檢測所需之篩選標誌、相關方法及必要之檢測材料等資料提交中央
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對申請人所提之資料涉及
營業秘密
部分,應予保密。
未依前項規定提交者,中央主管機關對田間試驗之申請案,得不予受理。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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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田間試驗機構設置之申請及審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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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田間試驗之管理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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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田間試驗之申請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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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遺傳特性調查 §21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生物安全評估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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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執行與監測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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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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