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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因應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期間可能之緊急危害及其安全管理,申請許可為田間試驗之同時,應將該基因轉殖植物品種檢測所需之篩選標誌、相關方法及必要之檢測材料等資料提交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對申請人所提之資料涉及營業秘密部分,應予保密。
  2. 未依前項規定提交者,中央主管機關對田間試驗之申請案,得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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