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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基因轉殖植物試驗材料之運送,應以牢固、不易破碎並能預防散出之方式單獨裝置,不得與其他植物材料混裝,並明顯標示基因轉殖文字。
  2. 從事基因轉殖植物試驗材料運輸、貯存之單位及個人,其搬運及貯存過程,應採行嚴密之安全措施,防止散出,並指定專人管理及記錄
  3. 因運輸過程不當或事故,造成試驗材料外洩或污染,委託者與運輸業者應立即採取緊急安全措施並清除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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