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產銷班組織輔導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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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產銷班共同出資或以班名義接受獎助,所購置之共同運銷車輛或冷藏車,得以現任班長之名義,附加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登記之該班文號申請核發車輛牌照,由班長出具切結書,並列入共同財產管理及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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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農業產銷班共同出資或以班名義接受獎助,所購置之共同運銷車輛或冷藏車,得以現任班長之名義,附加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登記之該班文號申請核發車輛牌照,由班長出具切結書,並列入共同財產管理及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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